交通事故調解是怎樣進行的 交通事故調解結果有哪些
1.交通事故調解是如何進行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調解。
1.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主持下進行調解。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屬于其職責范圍,整個損害賠償?shù)恼{解都是在交通事故處理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捻椖?、標準、總額進行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結束交通事故。
2.調解遵循自愿協(xié)商的原則。交通事故的調解結果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調解過程中,參與調解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其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是否達成協(xié)議,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強迫或變相達成調解協(xié)議。調解協(xié)議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自愿協(xié)商,相互讓步的結果。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調解將終止。
3.通過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很容易履行。賠償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更容易被各方接受,調解協(xié)議也比較順利。調解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取決于雙方的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兩次調解終結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結論。5賠償調解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調解,當事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2.交通事故調解結果如何?
1.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fā)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2.調解期滿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由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fā)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
(2)責任認定;
(三)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徒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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