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用
1.什么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用于檢驗、勘驗交通事故現(xiàn)場,并自勘驗現(xiàn)場之日起10日內(nèi)作出交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nèi)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也是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闹匾C據(jù)。與原作不同的是,證書名稱中取消了“責任”二字。這是因為事故認定中所指的責任,與民事賠償中應承擔的責任和刑事或行政責任不是一個概念。取消這兩個字是為了避免混淆,同時也更加明確了鑒定書的性質(zhì)——屬于一種證據(jù)。確認書是一種證據(jù),決定了確認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能對確認書的結論提起行政訴訟。這也決定了法院應當像審查其他證據(jù)一樣審查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證明,法院可以不予采信,無需重新鑒定,因此該證明與鑒定結論不同。
根據(jù)《道路交通法》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nèi)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或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diào)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作用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證據(jù),但它屬于刑事訴訟七種證據(jù)中的哪一種。目前,理論上沒有統(tǒng)一的分類,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數(shù)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屬于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責任的專門化問題。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卻是由辦案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辦案民警既是偵查人員,也是鑒定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取證程序作為鑒定結論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存在沖突。
另一種意見是,事故責任認定書分為書證,屬于公文書證。因為是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nèi)作出的文書,所以這個文書的內(nèi)容是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它符合書證證明力的特點,即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錄的內(nèi)容既是證據(jù)事實,又是案件事實,二者重合。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意圖與案件事實有關;
(二)書證記載的內(nèi)容能夠被認可;
(3)書證要有明確的制作人。
由此分析,將事故認定書歸入書證類似乎是合適的。但如果對此作進一步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其制作程序和證明力與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書證要求不符。《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diào)取證據(j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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