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六年后幾年一審
2020-06-01 17:58:21
作者:caobo
【太平洋汽車網】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年檢驗2次,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
超過6年不滿15年月檢?!?a target="_blank" class="cmsLink">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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