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備案的。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一)改變車身顏色的;(二)更換發(fā)動機的;(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的。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后防撞裝置;(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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