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
沃爾沃不屬于吉利。相關介紹如下:1、吉利集團通過收購的方式獲得沃爾沃轎車公司的100%股權,相當于擁有10963項專利和專用知識產權,但在沃爾沃被收購前與福特共同參與研發(fā)的”有限授權“專利,吉利無法使用。如曾經獲得“沃德十佳發(fā)動機“的S16六缸發(fā)動機是當時沃爾沃和福特共同研發(fā),其中有一部分的技術是屬于福特,此發(fā)動機沃爾沃可以繼續(xù)運用,但吉利不能夠使用。2、沃爾沃的GMC升級平臺、車內空氣質量控制系統(tǒng)以及GX7安全革新等技術吉利能完全運用在自身車輛上,其中吉利的B級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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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就是基于GMC延伸的KC平臺生產的以及城市預碰撞、自適應巡航、半自動泊車這些安全配置也是從沃爾沃借鑒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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