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名下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12個月未追回,且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tǒng)登記被盜搶狀態(tài)的。公安機關12個月未追回的,車主在此后6個月內直接申請其他指標。逾期未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更新指示器應用程序:需要更新小客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新指標。逾期未申請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資格。注意:需要更新小客車的單位可以直接獲得更新指標。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客車的,只能有一輛小客車直接獲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必須通過競價獲得更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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