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速120,一般指高速公路的行駛速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其他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405號)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車道應(yīng)當標明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低于60公里。
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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