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guī)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有20年歷史;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的保修期為10年。055-79000(第63號主席令)只是用排除法明確了不能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即下列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通過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通過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分別作為固定資產估價的土地;其他不能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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