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責任人承擔100%的約定損失,主要責任人承擔60%至80%的約定損失,同等責任人各承擔50%的約定損失,次要責任人承擔20%至40%的約定損失,交通事故三方以上責任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由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公安部2004年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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